天主降生一千八百八十九年
香港主教若望 高 准
香港纳匝肋静院活板

泰西圣奥思定会学士白多玛著


圣教切要目录

圣号经        天主经
圣母经        信经
天主十诫       第一诫
第二诫        第三诫
第四诫        第五诫
第六诫        第七诫
第八诫        第九诫
第十诫        圣教四规
圣事之迹       圣洗
坚振         圣体
告解         悔罪之劝
全告之劝       终傅
善终助功       神品
婚配         万民四终
向天主三德      枢德四端
圣神七恩       赎罪三功
灵魂三司       人之三仇
悖反圣神之罪六端  吁天主降罚之罪四端
罪宗七端       克罪七德
形哀矜七端      神哀矜七端
真福八端       荣身四恩
荣魂三恩




圣号经

以十字圣架号、天主我等主、救我等于我仇、因罢德肋及费略、及斯彼利多三多名者、亚孟。(合掌对心)

天主经

在天我等父者、我等愿尔名见圣、尔国临格、尔旨承行于地、如于天焉、我等望尔、今日与我、我日用粮、而免我债、如我亦免、负我债者、又不我许陷于诱感、乃救我于凶恶、亚孟。

圣母经

亚物玛利亚、满被额辣济亚者、主与尔偕焉、女中尔为讚美、尔胎子耶稣、并为讚美、天主圣母玛利亚、为我等罪人、今祈天主、及我等死候、亚孟。

信经

我信全能者、天主罢德肋、化成天地。
我信其惟一费略、耶稣基利斯督我等主。
我信其因斯彼利多三多降孕、生于玛利亚之童身。
我信其受难、于般雀比辣多居官时、被钉十字架、死而乃痊。
我信其降地狱、第三日自死者中复活。
我信其升天、坐于全能者、天主罢德肋之右。
我信其日后、从彼而来、审判生死者。
我信斯彼利多三多。
我信有圣而公厄格勒西亚、诸圣相通功。
我信罪之赦。
我信肉身之复活。
我信常生。
亚孟。

天主十诫

第一诫、钦崇一天主万物之上。

陈列犯诫罪端、以便人知、而得戒之也。
信菩萨虽不拜、或拜菩萨虽不信、或服事菩萨虽无心、或请别人拜菩萨、或别人礼拜时我同在听其所行之礼、有罪。
在菩萨及邪神面前发誓、赌咒、许愿、求福祈祐、点香点灯、供养等情、有罪。
打扫或洁淨、或装饰、或齐整、凡属安置菩萨之处、或塑画邪神之像、或整邪神之龛、或造邪神之庙、或别人作此等之事、我服事或帮他他作、有罪。
收拾邪神之像、邪神之经本、异端之书、邪教之记号、或卖或送此等之物与人、有罪。
诵菩萨经、念菩萨咒、作菩萨斋、设菩萨醮、或帮别人作斋设醮等、或食邪教之斋、如观音斋等、有罪。
作菩萨会、如观音会、天妃会、关帝拜把拜盟、结盟、盟血等类、有罪。
送钱等物、与人作恭敬邪神的事、有罪。
因别人以服事菩萨为本业、故我济之给之、如施盏饭及盘头米等类、有罪。
取邪神之名、及吉兆之名、以称自己或家人、或正月、与别时、贴有异端之对子、或诗、或文等类、或送之与别人贴、或代别人写等、有罪。
显然知拜邪神之肉、茶果等物、而不说明、此物是非真假、冒食冒领、有罪。
别人在菩萨面前唱戏、以恭敬或恭贺、或感谢之、而我往至戏台看之、有罪。
求签、打筶、算命、看相、看风水、灼龟、点时、择日、逐鬼、问鬼契神、贴符、戴符、戴菩萨耳环、手镯、脚镯、头巾寿星公及系锁鍊等类、有罪。
爬龙船、或烧纸钱元宝、或请人烧及买、或替人烧及买、或卖、及送与别人烧、有罪。
拜苍苍有形像之天、或言之以为明鉴、或向之求福祈祐、有罪。
起屋之时、拜祭栋梁、或鲁班师傅、或请别人拜祭、或别人拜祭时节、我同在听其所行之礼、有罪。
整房子时、挂红于栋梁、及门头、或安珍珠于房嵴、或放银子于牆脚、及门脚之下、以为吉兆、有罪。
信梦、鸦鸣鹊噪、灯开花、灶火笑、以为吉凶之兆头、有罪。
信各样虚妄兆头、如因虚想某事为吉兆、故行之、或因虚畏某事为凶兆、故戒之、有罪。
人死之时,放银定口、或葬之时、装寿饭、及寿榖、或点万年灯、有罪。
送殡之时、领别人所送有异端之诔文、或元宝纸钱等类、有罪。
行过分之礼、或邪妄之礼、以敬祖先、及不论何等先人、或别人行此等之礼时节、我同在听其所行之礼、有罪。
拜魁星、及魁字、或为求得功名、有罪。
信祖先、及不论先人、有灵感、或向之求福祈祐、或信其能飨饮食之物、或请其来食、有罪。
信祖先、及先人之灵魂、在木牌之上、或设立有此意及各样异端字之牌、或创立无字之光牌、或向此等、及各样邪妄之牌与碑、啼哭、或真拜、或诈拜、有罪。
别人欲写我名字、在于有异端之文或勒石、或帐、或轴、或单或簿内之时、我顺承不推辞、有罪。若自己写、更有罪。
妄信轮回托生、巫觋邪术、及各样邪教异端、或口言之以为正道、或别人言之、而我口阿顺、有罪。
别人在我面前、欺负毁谤天主教之事、而我阿顺不肯驳之、不敢说明是非真假、有罪。若是自己毁谤、更有罪。
在于人前怕羞奉教、曰、我不是奉天主教者、或官司审问我是奉教人否、而我推辞、不明说为奉教者、有罪。
非天主教之主宰、天神、圣人、而强转做为天主教之主宰、天神、圣人、有罪。
亵渎天主圣堂、欺负圣教之礼仪、轻贱天主教圣像、或安置圣像、于几有菩萨之所、有罪。
思疑天主妙情、或天主降生、或人之灵魂、或天堂地狱、或圣事之迹、或圣经之言、与诸所当信之事、有罪。
虚望天主显现圣迹、以试天主为真为灵、有罪。
有罪而妄说、不必痛悔、不必告解、而自得罪赦、自得升天、有罪。
托赖天主慈悲、倚赖告解能赦、故意犯十诫、更有罪。
绝望天主、量不肯赦、不能赦己罪、或发弃己之心、而曰、随我犯罪、随我凶死、而下地狱亦罢、有罪。
遇患难时不忍受之、而怨天主不公不灵、应保佑我、而不肯保佑、有罪。
因世务忘天主、日久不谢其恩、不发信望爱天主三德之情、有罪。

第二诫毋呼天主圣名以发虚誓

凡有真实、合理、及要紧之事、而呼天主圣名发誓、有功无罪。呼天主圣名而发虚、有罪。
明知无某事、而发誓为有、或思疑有无、而发誓为实有、或为实无、明知某言语为虚假、而发誓为真实、或思疑真假、而发誓决为实、或决为假、有罪。
心不愿行某事、而口发誓愿行、有罪。
发誓心所愿行之善事、而后违誓、不行其事,或推延日久而行之、有罪。
发誓不行善事,如哀矜之事、念经守斋等类、有罪。
发誓行不合理之事、犯十诫之事、有罪。若后不改、而行其事、更有罪。
不顾真假、善恶好歹、而常发誓、或口惯发虚誓、而不尽力绝之、有罪。
呼邪神之名、而发誓、呼天呼地作主、而发誓、不论真假、不问虚实、有罪。
令人呼菩萨、呼天呼地等物、而发誓、或使人发誓、所不应发誓之事、有罪。
遇不顺意之事、而咒人咒己、有罪。

第三诫守瞻礼之日

主日及大瞻礼日、作工夫、不停百工、有罪。
每主日、及大瞻礼日、不到堂听全弥撒、有罪。
该守小斋时,食禽兽肉、或肉汤、或同肉煮之菜、有罪。
该守大斋时,食两餐鱼饭等物、有罪。若食禽兽肉、更有罪。
每一年、不告解一次、不领圣体一次、或遇病重时、而不告解、不领圣体、或将入丧命险危之中、而不预先告解领圣体、有罪。
不省察己罪、不悔改罪恶、而擅便告解、或告解时、不明白全告、有罪。
告解时,神父命念经、施舍、守斋等功、而不依命行之、有罪。若命补赎人名声、人财物、或命与人解仇和睦、或命除绝各样犯大罪之根、而承命愿行、但后怠惰、不依命行、更有罪。若当时心不愿行之、更加有罪。并要从新复告、如不曾告解一般。
凡有大罪者、而冒领圣体、或坚振、或婚配、有罪。
领圣体本日、食饮东西、不论多寡、而后领圣体、或不明圣体要理、而擅便领圣体、有罪。
不悔改己罪、或思疑圣教要紧之端、或不绝邪俗、及犯罪之根原、而擅便领洗、或为贪世俗领洗、有罪。
主日及瞻礼日、不分外念经、及行各样善功者、有罪。
未熟要紧之经、而不求熟、未明要紧之道理、而不求明、有罪。
儿女家人、不守占礼、或不守听弥撒斋期、告解、及领圣体之四规、而父母家主不责、令其严守、有罪。若令其不守、更有罪。

第四诫孝敬父母

不听父母尊长正命、不遵国家义法、不从老师之善训、有罪。
听父母非理之命、或因听父母之命、故犯帝王之命、或因遵帝王之命、故犯天主之命、有罪。
自夸能德、而厌嫌父母丑愚、或不认之为己父母、或妄认别人为父母、有罪。
心怒、或口骂、或手打父母尊长、或在其面前骄傲、或在其背处毁谤、或轻贱凌父母尊长、有罪。
不勉力供养父母、不尽力医治其病、不专务安其身、而乐其心、或愿父母早亡、以得家业、有罪。
父母信从邪教、或别犯大罪、儿女不苦劝之、归正迁善、有罪。
儿女不遵行父母死时,所遗下之正命、或父母遗下家业与儿女收、儿女不竭力照其家业多寡、速还父母所遗之债、有罪。
父母奉教死亡、儿女背忘、不依天主教规、替他立功、如不念经祈主、不行哀矜之事等类、有罪。
父母家主、不严训儿女家人、勿往于有犯罪险危之地、及勿行常陷其于作恶之事、或不逼其隔断损友、及除绝各样犯罪之根原、有罪。
儿女家人不奉教、而父母家主、不竭力劝之进教、或奉教犯罪、而不严责、或不熟要紧之经、不明要紧之道理、而不尽力教之、令其学明、有罪。
初生儿女、而不送到堂领洗、或推延送领洗、有罪。
卖儿女姐妹、或送与外教人养、或嫁女姐妹与外教人作妻、有罪。
儿女家人饥寒、而父母家主不顾其衣食、或病而不医治之、或无罪而殴打之、或有罪而责之过度、或虚待之、不问何样、有罪。
兄弟不和、夫妻不睦、相争相斗、有罪。
受人之恩、而以仇报、有罪。

第五诫毋杀人

心里恨人、或忧人之福、乐人之苦、或愿人受害、恨人之安、或愿人早死、恨人寿命、或谋想欲害人、或口骂詈人、或咒咀人、或手棍等殴打人、或用刀药等杀人、或明害人、或暗地害人、有罪。
因挑唆诬告毁谤凌辱别人、故其人受害、如失爵位、败名声、损货财、坏身命、生疾病、受人仇等类、有罪。
医学不精、不知病原、不识人之资禀、不明药性、而行医法、有罪。
厌生女孩、故淹死之、或嫌生多子、故损一二之命、或用药打胎堕孕、或愿妻早死、以便另娶别女、有罪。
劳病瘟病等、病者将死、未断气时、以桨煳塞其口鼻等孔、或搬出于行上、及不论有不便之处、致其速亡、有罪。若因虚畏凶兆、故行其事、更有罪。
自怨自恨、或愿得有死亡之机会、或寻命之路、或恃己力、不避害命之险危、有罪。
自伤己身体、或食饱过度、而害己身、或有病时、食反病之物、而加己病、或食酒醉、而迷己心、有罪。若酒醉中乱行、如害人行恶等情、更有罪。
自割、自绞、服毒、投水、投火等死、有罪。
恨人之善、喜人之恶、或减损人之善、或加增人之恶、或以巧言颠倒人之善行、或以甜言谄谀人之恶行、或贺人犯十诫之事、如娶妾、拜邪神等类、有罪。
以不好表样、致人犯十诫、及阻人功、一切凡有令人退善做恶、有罪。
与人谈论、或讲道时、言异端以为正道、及正道以为异端、或言恶事以为善事、及善事以为恶事、或言大罪以小罪、以小罪以为大罪、有罪。若致别人乱行、更有罪。
见人相打、知人有仇、力可和解、而不和解者、或知人受苦、知人临死、知人陷罪、力可救免、而不救免者、有罪。
知孩童病危、力能权洗、而不与洗者、有罪。
知教中人病危、而不尽力、早请神父解罪等、有罪。

第六诫毋行邪淫

凡行邪淫之事、不问何色何样、或行女色、或行男色、或行手色、或取妾、或奸己婢仆、或奸人妻女、或僭人之夫、有罪。
眼看淫污之色、耳听邪秽之声、口道淫欲之言、手弄污秽之物、身动邪淫之事、有罪。
心中乐想男女、及各样邪淫之事、有罪。
不隔绝所引我犯邪淫之男女、或不远离有犯邪淫险危之地、或不戒常陷我于犯邪淫之事、虽不至直犯其邪淫之罪、有罪。
不绝各样犯邪淫之根原、譬如读淫书、或看邪像、或歌唱淫词、或听邪话、或喜摩自己、或人之身体、或与好色之友相交、或与童女暗地私论、或饮多酒等类、为我犯邪淫之根、而我不戒之、虽不至直犯其邪淫之罪、有罪。
与别人作媒娶妾、或感动引诱别人作污秽之事、或开别人行邪淫之路、不问何样、有罪。
夫妇用正道、而行合礼之色、没有罪。夫妇不用正道、而行不合礼之邪淫、不问何色何样、或相共行邪淫、或自私行邪淫、或心中乐想男女、及各样邪淫之事、有罪。
妻不愿夫出外、而夫不随妻意、擅便出外、日久不回、有罪。若因出外、致或一或二者、犯第六诫、更有罪。
夫妇无故不合房、一愿一不愿、或合房不避家人目、有罪。

第七诫毋偷盗

取非理之财、或不公之利、或行逆义之事、有罪。
抢夺、或偷盗、或瞒骗人之财、或谋占手宅、或倚势吓骗、或拐带孩童、或开赌欺人、或霸占行市买卖、有罪。
买卖交易不公、或丑物当好卖、或假物当真卖、或低银子当高用、或小秤尺升当大用、以交货与人、或大和尺升当小用、以收货于人、或合本溷瞒数目、或调换货物、或打斧头、或打后乎、有罪。
受心之托买物、而谋图卖主、豫我用钱、有罪。
同行客商、及工匠等、结党相约起价、不许减价贱卖贱雇、有罪。
价钱不公、或不偿人工、或不纳银粮、或欠人债而推延还、不竭力速还、有罪。
寻着人物、而不还原主、或逼原主出钱赎之、有罪。
明知偷来之物、而受人寄托、收藏或用、或买其物、有罪。
帮助或吩咐、或允诺、或开路、或引诱别人偷人之财、害人之物、行非义之事、有罪。
因生或借银榖等物、故取利、或因放债、或放账、或放榖、故取利、有罪。
因先交货、故谋图重价钱、或因先交价钱、故谋图轻买货物、有罪。
别人将田宅等物、当在于我处、而我收其田宅之利、如田宅之租等、有罪。

第八诫毋妄证

诳言、虚诞、说谎、胡说、乱讲、诈话、妄证、有罪。
传人是非、谤人长短、露人丑事、以谗言害人之名声、以恶语损人之事、有罪。
出名妄告、或代人虚告、或强证为实、或禀官诳言、或帮助引诱别人诬告、或不辨真假代人写状、有罪。
写假交契、或写虚交约、或写伪合同等类、有罪。
见人毁谤、而以巧言挑之毁谤、或以阿言引其毁谤、或无凭、信害人之谗言、有罪。
擅开或擅看人之书启、擅查人之密事、或受人之托密事、许必不泄露、而后露之、有罪。
无故无凭、而心中疑人犯罪行恶、有罪。若有故有凭而疑之、无罪。

第九诫毋愿他人妻

心愿人之妇、或人之夫、或乐想邪淫之事、或心愿行第六诫所禁之事、虽不至行之、有罪。

第十诫毋贪他人之财物

心愿偷盗、或愿取非理之财、或愿行第七诫所禁之事、虽不至行之、有罪。

右十诫总归二者爱天主万物之上及爱人如己不躲避犯罪之险危、愿作往常所陷我于犯罪之事、虽不至直犯其罪、有罪。

帮助、或吩咐、或使令、或允诺、或引诱、或开路、或以不好表样、引动我犯罪者、与该儆责我而不儆责者、皆与我相通罪、又更加不爱人之罪。

圣教四规

一、凡主日、及诸瞻之日、与全弥撒。
二、遵守圣教所定斋期。
三、告解至少每年一次。
四、领圣体至少每年一次、即复活瞻礼前后。



圣事之迹

圣事之迹、乃吾主耶稣所定、有形像之外记、以表其生无形像之圣宠、于领者之灵魂耳。

圣洗圣事之迹

圣洗者、乃吾主耶稣所定之礼、以洗领洗者灵魂之罪污、全赦原罪本罪之恶、及二罪所相应之罚、使领洗者得灵魂超性之生命、今世与圣教会为一体、死后得嗣天国万福矣。
某我洗尔、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者、亚孟。
一立代父
二站堂前
三定圣名
四嘘气袪魔
五印圣号
六覆顶额
七领圣盐
八捧铎德圣带入堂
九点耳鼻二司
十付圣油
十一付圣水
十二再付圣油
十三盎白衣
十四执圣烛
一本意
二善志
三学熟
四习善
五信望爱三德
六悔改

坚振圣事之迹

坚振者、乃吾主耶稣所定之礼、以增圣宠于人、坚固人于超性之信德、令其诚信天主、且坚壮灵魂之神力、使之不恐惧凌辱患难、不惊畏魔鬼之计谋、而在人之前勇心认天主为万民真主、及惟天主圣教为正教焉。
一立代父
二以两手覆顶额
三用圣油与巴尔撒末
四以圣油画十字
五以手拍脸


圣体圣事之迹

圣体者、乃吾主耶稣所定之礼、以隐藏自己身体在于面饼形像之内、及隐藏己身之血在于葡萄酒形像之内、使面饼之体全灭、易吾主身体、及酒之体全灭、易吾主圣血。圣体者、乃吾主耶稣所建者、以存领者之超性神命、养其灵魂、绝其神病、热其爱德、而合之于天主焉。

告解圣事之迹

告解者、乃吾主所定之理、以赦人领洗以后所犯之罪、及免其所应受之永罚、复赋圣宠于人、使其灵魂复得超性之神命、而再生于天主也。
一省察
二痛悔
三定改
四全告
悔罪之劝
全告之劝
怕羞告解者天主罚之地狱万苦

终傅圣事之迹

终傅者、乃吾主耶稣所定之礼、以坚固病重人灵魂之软弱、赦免其罪、加其神力、而赐之圣祐、以能退魔鬼病重时之诱感、及赖吾主受难之功劳、坚望天堂无穷之福、又吾主定此礼、以坚固肉身之软弱、或令其病愈、或令其忍受病苦、及今世之患难、以补平生之罪、而死后得免所应罪之重罚也。
擦目
擦耳
擦鼻
擦口
擦手足
善终助功

神品圣事之迹

神品者、乃吾主耶稣所定之礼、以立人于圣教尊高之位、令其能行所属本位教中之事、赐之以成圣体圣事之迹、祭天主之能、及解赦人罪人权也。

婚配圣事

婚配者、乃吾主耶稣所定之礼、以便一男、以身配一女、而一女、以身配一男、两者平生为偶、特加圣宠于婚者、令其夫妇之亲爱、而防色欲之诱、赐之生育儿女、以善教训、而引之走天堂之路也。

万民四终

死候之来免不得
审判之严当不得
地狱之苦灭不得
天堂之乐比不得

向天主三德

一信德
二望德
三爱德

枢德四端

一智德
二义德
三勇德
四节德

圣神七恩

一敬畏
二孝爱
三聪敏
四刚毅
五超见
六明达
七上智



赎罪三功

一祈祷
二斋素
三施济

灵魂三司

一明悟
二记含
三爱欲



人之三仇

一魔鬼
二肉身
三世俗

悖反圣神之罪六端

一绝望升天
二妄拟升天
三故驳真理
四忌人福宠
五固执于恶
六怙终不悔

吁天主降罚之罪四端

一故意杀人
二拂性邪淫
三凌压萦独
四亏负佣价

罪宗七端

一骄傲
二嫉妒
三贪吝
四忿怒
五迷饮食
六迷色
七懒惰

克罪七德

一谦让以克骄傲
二仁爱以克嫉妒
三捨财以克贪吝
四含忍以克忿怒
五澹泊以克贪餐
六绝慾以克迷色
七忻勤以克懒惰

哀矜之行

形哀矜七端

一食饥者
二饮渴者
三衣裸者
四顾病及囹圄者
五含旅者
六赎掳者
七葬死者

神哀矜七端

一以善劝人
二启诲愚蒙
三慰忧者
四责有过失者
五赦侮我者
六恕人之弱行
七为生死者祈天主

真福八端

神贫者乃真福、为其已得天主国也、
良善者乃真福、为其将得安土也。
泣涕者乃真福、为其将受慰也。
嗜义如饥渴者乃真福、为其将得饱饫也。
哀矜者乃真福、为其将蒙哀矜己也。
心淨者乃真福、为其将得见天主也。
和睦者乃真福、为其将谓天主之子也。
为义而被窘难者乃真福、为其已得天主国也。

荣身四恩

一光明之恩
二无伤损之恩
三神速之恩
四神透之恩

荣魂三恩

一常明见天主
二得享天主美善永远无缺
三灵魂与天主相爱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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